CCF章程
(2023年10月29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为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本学会致力于团结本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回到顶部>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传播与推广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水平评价,记录计算机发展历史;
(五)按照规定经国家科技奖励办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与职称的评审;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成果评价,参与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本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回到顶部>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若干级别,分别为: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和会士。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三)对本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学会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学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监事会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不得连任;学会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本学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